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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投資人以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投資事業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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