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