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項費用之收取起始日,依下列規定認定。但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之產業園區,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設費: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日之次日。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管理機構函復同意廢(污)水納入污水處理廠日之次日。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管理機關函復同意使用日之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