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計價,經審定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行審定之:一、產業園區開發成本變動。
二、產業園區用地經核准變更規劃。
三、經濟景氣或附近地價變動,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