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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依第五十條規定成立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
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
前項各類費用之費率,由管理機構擬訂,產業園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開發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使用人屆期不繳納第一項之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應納費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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