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得徵收之。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逕行辦理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有土地讓售價格,按產業園區徵收私有土地同一地價區段原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補償地價計算。
但產業園區內土地均為公有時,其讓售價格,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