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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於核定實行之期限內,尚未實行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期限屆滿時其許可失效。
已實行投資而未能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者,其未完成部分之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效。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投審會申請核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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