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於實行後因故中止時,應於中止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實行後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時,應於匯回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投審會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