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生技新藥產業升級需要,生技新藥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生技新藥公司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新藥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並每二年檢討一次,做必要調整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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