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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生技新藥公司投資計畫之試驗項目應符合藥事法、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其設備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或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失竊、退貨、拍賣、報廢、變更原使用目的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已適用投資抵減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但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不可抗力災害而報廢之設備、技術或專供研究用儀器設備,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未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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