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下列限制:一、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人民之規定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二、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三、船舶法第二條第三款各目及第四款。但對於經營內河及沿海航行之輪船事業,或不合於共同出資方式者,仍受限制。四、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