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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因研究開發或產業發展特殊需要,須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不妨害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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