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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許可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就該技術之引進,僅得支付一定技術報酬金,不得約定在臺灣地區作為股本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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