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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公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一份,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但公開發行公司無須檢具第四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營運總部認定函有效期限為三年,屆期失其效力。
前項有效期間內,經發現公司營運總部之營運規模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營運總部認定函。
申請公司所營事業非屬本部主管之產業,由本部函請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提供初審意見,再由本部認定;必要時,本部得召開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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