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公司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認定營運總部,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並經會計師簽核:一、正式員工之學歷、勞健保之清冊或統計表單。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三、國內外關係企業組織圖及國外關係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依法辦理登相關文件。四、年報或合併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