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檢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一、不屬第二條之檢舉對象。二、檢舉人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四、檢舉案件於被檢舉前業經主管機關發現或處理在案。五、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所公開之檢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