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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檢舉前條未登記工廠應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記載下列事項,檢具證據資料,向該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
二、疑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未登記工廠廠名、廠址(位置)、負責人姓名及違法情節。
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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