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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舉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
二、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輔導期限內,配合辦理轉型、遷廠或關廠。
三、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且未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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