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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公用售電業對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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