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條架空線路與鐵路軌道平行或交叉時,距最近軌道上方六.七公尺或二十二英尺以下範圍,支持物所有部位、橫擔、地錨支線及附掛設備,與軌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一、與最近軌道水平間隔保持三.六公尺或十二英尺以上。二、前款規定之間隔,若經鐵路機關同意後得予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