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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68條

支線之保護及標示規定如下:一、暴露於人行道或人員常到處之支線,其地面端應以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固且明顯之標識標示之。
標識可使用與環境成對比之顏色或顏色圖案加強可視度。
二、位於停車場內之固定錨,其支線應予標示或保護以避免車輛之碰觸。
三、位於道路外或停車場外之支線錨,得不予保護或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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