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開關之配置規定如下:一、可觸及性:開關或其控制裝置,應裝設於作業人員可觸及處。二、標示開啟或關閉之位置:開關之開啟或關閉位置應為視線可及或明顯標識。三、上鎖:裝設於一般人員可觸及處之開關操作裝置,應於每一操作位置均能予以上鎖。四、一致之開閉位置:開關之把手或控制機構,應有一致之開閉位置,以減低誤操作。若無法一致,應有明顯標識,以免誤操作。五、遠端控制、自動輸電或配電架空線路之開關裝置,應於現場設有使遠端或自動控制禁能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