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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接地導體(線)應連接至下列接地電極:一、接戶設施若被接地至接地電極上,接地導體(線)可接至被接地之接戶線金屬導線管、接戶設備箱體、接地電極導體或接地電極導體之金屬封閉體。
二、若無前款規定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接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接地電極。
三、若無前二款之接地方式可採用,接地導體(線)得接至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接地電極。
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時,鐵棒或鋼棒之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三毫米或○.五英寸,且長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若為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但書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者,釘入深度應達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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