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28條

人孔之入口規定如下:一、裝置供電電纜用之人孔,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僅含通訊電纜之人孔,或含供電電纜之人孔且有不妨礙入口之固定梯子者,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
長方形入口之尺寸,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乘五百六十毫米或二十二英寸。
二、人孔之入口處應無傷害人員或妨礙人員快速進出之突出物。
三、人孔入口應位於安全進出之處。
道路上之人孔儘量位於車道外側。
人孔儘量位於街道交叉路口及行人穿越道範圍之外,以減少此地點作業人員發生之交通災害。
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管線埋設位置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人員進出人孔之入口,儘量不位於電纜或設備之正上方。
若其入口受道路緣石等限制,而提供下列設施之一者,得位於電纜之正上方:(一)明顯安全標識。
(二)防護柵欄跨越電纜。
(三)固定梯子。
五、人孔深度超過一‧二五公尺或四英尺者,應設可利用梯子或其他適當爬登裝置,以便人員進入人孔內。
設備、電纜及吊架不得作為爬登之裝置。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