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條架空電纜之電氣絕緣及機械強度規定如下:一、電氣絕緣:(一)未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被覆或絕緣導體(線),應視為裸導體(線)。(二)礙子或絕緣支撐物應符合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三)系統之設計及施工,應考慮將電氣應力長期所造成之劣化降至最低。二、機械強度:(一)除絕緣間隔器外,使用於架空電纜線路之礙子,應符合前條規定。(二)架空電纜線路之絕緣間隔器,應能承受第六章規定之荷重,且不得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