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04條

礙子之設計應使其額定商用頻率乾燥閃絡電壓與商用頻率油中破壞電壓比值,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規定。
若無相關規定,此比值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但專供大氣污染嚴重地區使用之礙子,其比值可提高至不超過百分之八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