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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6條

架空線路風壓荷重之種類及適用範圍規定如下:一、甲種風壓荷重:適用於一般不下雪地區之線路,其構件每平方公尺投影面所受風壓如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所示,其計算方式如下:(一)鐵塔線路:如附表一六六~一所示,係以基準速度壓計算所得。
(二)鐵柱、木桿、水泥桿線路: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係以十分鐘平均風速四十公尺/秒計算所得。
(三)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所稱之泛東部地區如附圖一六六所示,泛指淡水河口起,沿中央山脈,至屏東楓港止,以北及以東之地區。
前述分界以西則為泛西部地區。
二、乙種風壓荷重:適用於高山下雪地區之線路,包括鐵塔線路及鐵柱、木桿、水泥桿線路,係考慮導線、架空地線在套冰厚度六毫米、比重○.九情況下,其構件承受二分之一甲種風壓荷重。
三、丙種風壓荷重:適用於城鎮房屋密集或其他緩風處之線路,其構件承受風壓荷重得減低至二分之一甲種風壓荷重。
輸電鐵塔風壓依附表一六六一~三規定。
下雪地區線路應能承受甲種及乙種風壓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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