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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1條

導線及電纜所需之建設等級依附表一六一~一及附表一六一~二規定。
下列特定線路之建設等級規定如下:一、定電流電路之導線:與通訊電路相關但非屬第一類電纜之定電流電路導線之建設等級,應依據其額定電流值或該電路饋供變壓器之開路額定電壓值為準,如附表一六一~一及附表一六一~二所示。
若定電流供電電路為第一類電纜,其建設等級應以標稱滿載電壓為準。
二、鐵路饋線及電車接觸線上之供電導線:應視為供電線路以決定其建設等級。
三、供電設施空間內之通訊線路導線之建設等級,應依下列方式決定:(一)符合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線路,得準用一般通訊線路之建設等級。
(二)不符合第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線路,應準用設置於其上方之供電線路之建設等級。
四、火災警報線路導線:應符合通訊線路導線之強度及荷重要求。
五、供電線路之中性導體(線):未跨越對地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供電線路,且全線被有效接地之供電線路中性導體(線),除為不需絕緣者外,應具有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供電導線相同之建設等級。
其他中性導體(線)應具有同一供電線路相導線相同之建設等級。
六、架空地線:應具有同一供電線路導線相同之建設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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