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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8條

支持物上設備或燈具等之裝設位置與爬登空間有關者,依下列規定:一、支持物上之供電設備及通訊設備,例如變壓器、電壓調整器、電容器、電纜終端接頭、放大器、加感線圈、通訊天線、突波避雷器、開關等,裝置於導線或其他附掛物下方時,應裝置在爬登空間外側。
二、燈具之所有暴露非被接地導電組件及其支架,未與電流承載組件絕緣者,應與支持物表面維持五百毫米或二十英寸以上之間隔。
若裝置於爬登空間之另一側時,其間隔得縮減至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
但設備裝置在支持物頂端或非登桿側其他垂直部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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