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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1條

同一支持物上,架空線路以懸垂礙子連吊掛者,其導線間之水平間隔規定如下:一、導線使用懸垂礙子連吊掛,且其擺動未受限制者,應增加其導線間之間隔,使一串礙子連得以橫向擺動至其最大設計擺動角度之擺動範圍,而不小於前條規定之最小間隔。
二、最大設計擺動角度,應以導線在攝氏十五度,受二百九十帕(Pa)或三十公斤/平方公尺風壓吹移之最終弛度為準。
若有能擋風之建築物、地形或其他阻礙物者,其風壓得縮減至一百九十帕(Pa)或二十公斤/平方公尺。
樹木不得作為線路之擋風物。
三、若支持物彈性部分與配件之偏移,使支吊線、導線或電纜之水平間隔縮減時,支吊線、導線及電纜之位移,應包括支持物彈性部分及配件之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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