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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1條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橋梁間之垂直及水平間隔規定如下:一、間隔:未防護或可接近之支吊線、導線、電纜或硬質帶電組件,得鄰近橋梁構造物或位於橋梁結構內部。
上述硬質及非硬質組件等,在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條件下靜止時,其垂直與水平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所示值。
但絕緣通訊電纜、被有效接地支線、跨距吊線、架空地線、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電纜,不在此限。
二、在有風位移條件下之水平間隔:在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風壓條件下,由靜止處移位後,下列導線或電纜與橋梁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下表所示值:┌──────────────┬────────────┐│導線或電纜│有風位移時之水平間隔││├──────┬─────┤││(公尺)│(英尺)│├──────────────┼──────┼─────┤│750伏特以下之開放式供電導線│1.1│3.5│├──────────────┼──────┼─────┤│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超過│1.1│3.5││750伏特之電纜│││├──────────────┼──────┼─────┤│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超過│1.1│3.5││750伏特之電纜│││├──────────────┼──────┼─────┤│超過750伏特至22千伏之開│1.4│4.5││放式供電導線│││└──────────────┴──────┴─────┘註:不包括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
參見附表一○一註9及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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