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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線路桿如需遷移、下地、拆除、或增掛設備致共同置於桿上之電信線無法符合本規則規定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七天前通知電信業者配合拆遷,如遇突發事故搶修需要緊急處理時,得隨時通知電信業者立即配合拆遷。
電信業者未能配合拆遷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得逕行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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