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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交叉時,其垂直距離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線路電壓│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750伏特以下│電纜│0.6公尺││├──────┼────────────────┤││非電纜│1.0公尺│├──────┴──────┼────────────────┤│751伏特~22,000伏特│1.2公尺│├─────────────┼────────────────┤│22,001伏特~50,000伏特│1.8公尺│├─────────────┼────────────────┤│50,001伏特以上│每增加1千伏特,距離增加0.01│││公尺,未滿1千伏特以1千伏特│││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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