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並行時,除依第四條之規定外,雙方導線之水平間隔距離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
雙方導線無法保持前項水平間隔時,其垂直最小距離應按下表辦理:┌─────────────┬────────────────┐│線路電壓│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750伏特以下│電纜│0.6公尺││├──────┼────────────────┤││非電纜│1.0公尺│├──────┴──────┼────────────────┤│751伏特~22,000伏特│1.2公尺│├─────────────┼────────────────┤│22,001伏特~50,000伏特│1.8公尺│├─────────────┼────────────────┤│50,001伏特以上│每增加1千伏特,距離增加0.01│││公尺,未滿1千伏特以1千伏特│││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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