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業者為因應消費者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降低、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二、事故發生後應受通報之對象及其通報方式。三、事故發生後研議其矯正預防措施之機制。業者遇有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將危及其正常營運或大量當事人權益者,應立即通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