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前條業者應檢具工業局公告驗證機構出具之符合第五條規定之產品驗證合格文件,向工業局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前項MIT微笑標章使用期間為二年。業者得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限為二年,並得多次展延。期限屆滿未申請展延者,不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