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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一、申請終止使用。
二、解散或歇業。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或廢止。
四、第二類產品之業者遭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驗證資格或其他原因而喪失其驗證資格。
五、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轉讓或買賣MIT微笑標章使用權之規定。
六、取得MIT微笑標章之業者違反其他有關產品品質驗證基準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將MIT微笑標章用於未獲授權使用產品或作為他用。
二、未依規定申請自行印製而自行印製。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單位所進行之不定期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
四、拒絕現場查核。
五、經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其產品不符合產品品質驗證基準。
第四條第二類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產品違反前項規定者,得依工業局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二項廢止標章使用權授與之業者,自廢止之次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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