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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承裝業應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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