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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承裝業不得轉包經辦工程。
承裝業得分包經辦工程予其他承裝業者,其分包部分之金額,不得超過經辦工程總價百分之四十。
但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承裝業已簽訂之工程契約約定分包經辦工程予其他承裝業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甲專級承裝業承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工程,限於電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以後發包之配電外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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