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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用電場所申請登記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六百元。
用電場所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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