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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發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派員查驗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裝置容量在五十萬瓩以上者:每件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未滿五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裝置容量在二萬瓩以上未滿十萬瓩者:每件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裝置容量在二千瓩以上未滿二萬瓩者: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裝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未滿二千瓩者: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六、裝置容量未滿五百瓩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發電業屬離岸式風力發電廠者,除審查費外,海上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採實報實銷,由發電業者負擔。
輸配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派員查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六十萬元。
售電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申請核發電業執照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售電業於核發電業執照前,如有申請變更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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