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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千元。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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