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條輸配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執行電力調度。二、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擬訂電力調度規定,或未依核定之內容執行調度業務,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