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條主管機關對於電業設備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查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限期修理或改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並得命其停止其工作及使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對於前項查驗,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