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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電業,應設置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前項之一定規模與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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