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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對於第三十九條至前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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