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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
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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