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十年。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