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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交流電之頻率,定為六十赫茲,其變動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標準頻率百分之四,其相數定為單相及三相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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