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為認定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本部應審查下列事項:一、申請者資格。二、申請者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重大處分之情形。三、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及相關標準。四、產品品質及安全性。五、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