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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獲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彙整前三個月販售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項目、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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